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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則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修業規則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之入學修業及考試等有關事項,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訂定者,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二條

凡經本校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分發並經本所碩士班甄試合格者,得入本所碩士班修業。

第三條

本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每年錄取之名額、考試方式及考試科目,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刊載於招生簡章。

第四條

本所每年組織碩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分別負責碩士班入學考試事宜。

第二章 修業及選課

第五條

本所碩士班一般生之修業年限,最低二年,最高不得超過四年,碩士班在職生則不得超過五年。

第六條

本所碩士生應至少修滿三十五學分及格之課程,包括共同必修十二學分及選修二十三學分。通過論文學位考試,並提交論文一份,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答辯通過及相關行政程序後,取得碩士學位。

第七條

修習外所課程學分是否認定為畢業學分,由本所所務會議決定。

第八條

本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應修畢「碩士論文一」與「碩士論文二」課程,始得畢業。本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應於論文大綱口試申請當學期,選修「碩士論文一」課程,修畢「碩士論文一」後,始得選修「碩士論文二」課程。

第三章 論文與指導老師

第九條

論文大綱口試審查委員會之組成與審查會之舉行,依本所『論文大綱口試作業要點』辦理之。論文大綱口試每學期以二次為限。三次未獲通過者,喪失論文撰寫資格。本所碩士生經論文大綱口試通過,確認題目、大綱與進度表後,應到本所辦公室辦理碩士論文註冊手續,並最快於次一學期提出碩士論文學位考試。

第十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畢當年必修學分後,且成績合格者,應申請並完成指導教授註冊。學生申請指導教授需獲得指導教授及所長之簽名同意。

如本所學生碩士論文之研究議題與本所教師專長領域不合者,經所務會議核定,得邀請所外老師擔任指導教授,惟當事人須先就指導教授建議人選提出書面說明。

本所96年學級碩士生,修畢全部共同必修學分後,得於二年級上學期結束前申請指導教授,不受本條前款之限制。
本所學生申請指導教授後一學期內,指導教授與學生商議認有必要者,得增加「共同指導教授」一名。「共同指導教授」之人選,以本所專、兼任教師為原則,並應經所長同意後確定之。
本所學生申請指導教授後,應於次一學期才能舉行大綱口試。

第十一條

論文題目經註冊後,原則上不得修改,但於論文註冊後半年以內,如有下列情形者,得依一定程序變更之:

甲、論文題目文字上修飾,經指導教授同意,並通知本所辦公室。

乙、論文研究內容之更動,徵得原論文資格考試委員會過半數(不含)之同意,得修正之,並通知本所辦公室。

丙、其他情形者,須經所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論文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除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外,並應完成全部認證之學習護照,方得進行學位考試。本所學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應先繳交完成全部認證之學習護照,交送本所辦公室存查,以確保學生依本所規定,完成參加本所舉辦或認定之學術活動。除本所在職專班生外,九十八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應行適用本條。學習護照之相關辦法由本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所碩士班學生(含碩士在職專班)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先向本所所辦繳交碩士論文口試本乙冊,所辦於收繳當日即上架公示,以供所內全體師生參閱。本所碩士班學生(含碩士在職專班)通過學位資格口試後,得由所長或指導教授決定是否進行格式審查,並由所長指定所內專任老師兩名進行之,以確保學生論文之品質,修正完畢後始得繳交畢業論文,辦理離校手續。

格式審查程序自論文通過口試日起算至遲不超過十日完成之,其結果即由所辦彙整通知學位考試通過人及其指導教授。審查結果未於期限內產生者,該案視同通過格式審查。兩名審查者結果不同時,由本所所長與指導教授商議該論文後續修改方針。

第十五條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所學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應先行簽署學術倫理切結書乙份(可向所辦公室索取或由本所網站下載),保證寫作內容符合學術規範,絕無抄襲他人論述、偽造證據資料等情事,並對論文內容負完全責任。該切結書應於口試結束時,併同口試成績交送本所辦公室存查。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因本校、本所碩士班章程暨教育部碩士班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法規之變更而當然修改;本規則因本所教學研究及學術發展之需要,得隨時修改。各項修改應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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